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童裝伍拾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七五、七六號為職權不起訴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巧虎」商標圖樣之童裝五十四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開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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