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第二欄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外,其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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