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7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7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健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鍾維哲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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