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楊美女 被告 王江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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