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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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楊東雄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00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委託訴訟代理人林瓊嘉律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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