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郭庭曲 被告 邱聖喬
楊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