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易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易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易臻原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2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2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20910號函及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4月4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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