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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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林義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65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逾期日(民國)利息計算起間(民國)年利率(%)118,169元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210,596元101年9月1日10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3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