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大立報關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鳳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4月25日登載於司法院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各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號卷宗暨卷內所附本院裁定、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10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大立報關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0000000新臺幣20萬元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