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金洋(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9年10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劉金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3/14│106/03/14│106/04/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57號│字第1357號│字第21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2/07│107/02/07│107/02/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106年度訴字第1829號│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判決├────┼──────────┼──────────┼──────────┤││判決│107/02/21│107/02/21│107/0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93號│第5693號│第5319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04/26│106/05/21│106/05/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87號│字第2532號│字第25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2/26│107/04/25│107/04/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24號│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106年度訴字第2046號││││││││判決├────┼──────────┼──────────┼──────────┤││判決│107/02/26│107/06/13│107/06/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319號│第10949號│第10950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09/21│106/06/20│106/06/07前某時起至│││││106/06/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5819號│字第3056號│字第29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85│106年度訴字第222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7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9/28│107/02/26│107/06/06│├───┼────┼──────────┼──────────┼──────────┤││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85│107年度台上字第4739│107年度台上字第485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10/29│107/12/06│107/12/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69號│第146號│第1865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06/07│106/02/11│106/02/16、│││││106/02/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50號│字第264號│字第894號│├───┬────┼──────────┼──────────┼──────────┤││法院│中高分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79號│106年度訴字第2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6/06│107/03/28│107/06/2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58│107年度台上字第4849│108年度台上字第823號││││號│號│││判決├────┼──────────┼──────────┼──────────┤││判決│107/12/27│107/12/27│108/03/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65號│第533號(臺中地檢108│第5555號││││年度執助字第739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7/01/07│106/02/07│106/02/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47號等│字第327號等│第1840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19、│107年度上訴字第1555│107年度上訴字第1555││││15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9/21│107/10/09│107/10/09│├───┼────┼──────────┼──────────┼──────────┤││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219、│108年度台上字第2169│108年度台上字第2169││││15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8/01/25│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19號│第3751號(臺中地檢│第375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792│108年度執助字第1792││││號)│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編號14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犯罪日期│106年11月間某日至107│││││年1月8日為警緝獲│││├────────┼──────────┼──────────┼──────────┤│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01號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3、││││││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3/20│││├───┼────┼──────────┼──────────┼──────────┤││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3、││││││87號││││判決├────┼──────────┼──────────┼──────────┤││判決│108/04/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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