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 林杏憓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系爭本票相關資料及詳載票據資料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相對人 楊耀欽 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雖於民國110年2月24日陳報相對人楊耀欽最新戶籍謄本與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惟查,就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及票據號碼等相關資料逾期仍未補正,據其提供之事證,無從特定系爭公示催告之本票,是以,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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