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王若庭 法定代理人 王銘隆
謝易璇 被告 張祐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74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