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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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債權人 簡秋榮 債務人 陳重道 債務人 賴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之請求駁回。查本件之不動產擔保物前經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分配受償,而請求不足之債權,其中關於強制行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應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並無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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