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1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松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戶籍地址合法送達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