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靖愉
賴春瓊
一、債務人翁靖愉、賴春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613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6291元自民國109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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