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楊貴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拾壹萬零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