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9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薇閣 文教公益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傳洪 代理人 吳玉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0年5月
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F-93│1│100000│├──┼────────────┼────┼──┼────┤│002│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F-94│1│100000│├──┼────────────┼────┼──┼────┤│003│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E-12│1│10000│├──┼────────────┼────┼──┼────┤│004│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E-13│1│10000│├──┼────────────┼────┼──┼────┤│005│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18│1│1000│├──┼────────────┼────┼──┼────┤│006│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19│1│1000│├──┼────────────┼────┼──┼────┤│007│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0│1│1000│├──┼────────────┼────┼──┼────┤│008│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1│1│1000│├──┼────────────┼────┼──┼────┤│009│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2│1│1000│├──┼────────────┼────┼──┼────┤│010│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3│1│1000│├──┼────────────┼────┼──┼────┤│011│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24│1│1000│├──┼────────────┼────┼──┼────┤│012│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6│1│47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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