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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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111號債權人 陳林秀華 債務人 陳俊民 債務人 陳煥章 相對人 陳孝義 債務人 陳淑賢 債務人 陳永青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國惠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柒佰肆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