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2年8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養母甲○○於民國74年6月20日與相對人成立收養關係,因養母甲○○已於82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業已成年,欲改從生母姓,實有必要終止收養關係,回復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母甲○○已於82年8月6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問:當初你為何被收養?)我父母親剛離婚,我都住舅舅家,因為有唸書就讀的問題,所以由舅舅、舅媽收養我。」、「(為何現在要終止收養?)我舅媽已經過世了,舅舅也同意終止收養,我希望回復本家,我在5、6歲就回去跟媽媽住,一直住到現在。」、「(你養母過世時,你有無繼承到遺產?)沒有,養父母自己有生育小孩,當時沒有分配遺產,我沒有繼承到遺產。」等語甚詳(均參見本院98年8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而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 童秋素 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母甲○○之收養關係,願意與聲請人回復親子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母甲○○間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