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勞簡專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4號聲請人 陳加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毅慶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15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