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梓庭 (原名: 梁鳳如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梁梓庭(原名:梁鳳如)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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