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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