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翁東慶 (年籍資料詳卷)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林俊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66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翁東慶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輝因涉犯過失致重傷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涉犯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子,為瞭解本案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66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被訴罪名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重傷之罪,本案被害人日常生活全需他人扶助,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子,有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又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本院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尚無不當之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孝如法官吳孟宇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