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94號原告 鄧臺蘭 被告 林基石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17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