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張智嘉 被告 何佳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57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江健鋒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