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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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陳銀田 被告 唐君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唐君佐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298號受理在案,該案於民國107年3月13日進行審理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當日審判筆錄附卷可憑,然原告陳銀田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7年4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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