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武雄
施教鐵吳金花楊進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現改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北縣警蘆偵字第0990050451號移送書移送被告余武雄、施教鐵、吳金花及楊進平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確定在案,現場扣押之象棋一副及現金共計新臺幣一百元(贅載骰子三顆)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聲請書誤載為「被告等四人所有,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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