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被告之妻子在外僅打零工貼補家用,並育有三名小孩,最大僅4歲,罪小仍在襁褓哺乳中,被告為家中經濟來源,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第二次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9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謂被告家中有妻小需要照顧、經濟面臨困境之困窘情況縱令屬實,亦不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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