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勞訴字第41號原告 郭瑞隆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 欣昶 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主張被告非法解僱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等情。因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號,揆諸上開規定,應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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