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務人丁○○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最大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請求前置協商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