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639號),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98年度偵字第5578號、99年度偵字第60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及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戊○○依其一般社會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欺他人財物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因亟需用款,而透過報紙之貸款廣告,並撥打報紙所載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呂先生」之成年男子聯絡後,遂於民國98年9月24日19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與板新路路口處(起訴書僅略載為在不詳時、地),將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山郵局(起訴書誤載為基隆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予上開自稱「呂先生」之成年男子,並告知密碼供其使用,作為幫助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人頭帳戶。嗣該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戊○○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實行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庚○○、乙○○、丁○○、丙○○、己○○等人陷於錯誤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戊○○上開郵局帳戶中。嗣庚○○、乙○○、丁○○、丙○○、己○○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己○○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官偵查起訴,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戊○○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暨併案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丁○○、庚○○、丙○○於警詢中證述,告訴人乙○○、己○○於警詢指訴渠等受騙情節綦詳,復有庚○○出具之第一銀行交易成功通知、乙○○出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丙○○出具之新莊市農會存戶交易明細表、己○○出具之國泰世華ATM轉出明細查詢各1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8年10月13日基營字第0980100721號、98年11月2日基營字第0980100752號、98年11月20日基營字第0980100780號函暨所附之戊○○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開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雅虎奇摩網站拍賣訊息1份、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溪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5件等在卷可稽。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被告提供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使該他人向被害人等詐騙財物後,得以使用被告上開帳戶為轉帳工具,致被害人等轉帳上開金額至被告帳戶內,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實施詐騙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以一次提供其所有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侵害被害人丁○○等5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5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被害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578號、99年度偵字第60號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係與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1、2、5(即本判決附表編號2、4、5)所載之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附此陳明。爰審酌被告因經濟困頓亟需辦理貸款,而將帳戶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助長他人犯罪,非但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之人得以順利掩飾其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害人等所受詐騙之金額均非鉅,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年紀尚輕,思慮欠周,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庚○○、乙○○、丙○○、己○○等人達成和解,願意賠償渠等之損失,此有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號、第77號和解筆錄共2份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2份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地│匯款金額│詐欺方法││││點│(新臺幣)││├──┼───┼──────┼────┼────────────┤│1│丁○○│98年9月25日│2,130元│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22時59分許(││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汽車││││起訴書附表誤││安全座椅之假訊息,適周文││││載為98年2月││琪於98年9月25日22時59分││││25日22時59分││許上網瀏覽而得知該訊息,││││),位在嘉義││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該││││縣溪口鄉之周││商品,並匯款入戊○○之前││││文琪娘家中(││開郵局帳戶││││址詳卷)以網││││││路郵局│││├──┼───┼──────┼────┼────────────┤│2│庚○○│98年9月27日│2,800元│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1時26分許,││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人體││││在臺中縣潭子││生理學3本書之假訊息,適││││鄉之庚○○家││庚○○於98年9月26日11時││││中(址詳卷)││52分許上網瀏覽而得知該訊││││以第一銀行網││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路銀行││得該商品,並匯款入戊○○││││││之前開郵局帳戶│├──┼───┼──────┼────┼────────────┤│3│丙○○│98年9月26日│7,400元│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16時57分許,││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賀寶││││在臺北縣新莊││芙系列產品之假訊息, 適吳 ││││市○○○路12││ 佩芬 於98年9月26日14時許││││0號之新莊市││上網瀏覽而得知該訊息,因││││農會自動櫃員││而陷於錯誤,下標購得該系││││機││列產品低卡奶昔、優蛋白4││││││罐、甲殼素2罐、草本茶1││││││罐、瓜拉納豆速溶茶飲1罐││││││、濃縮蘆薈汁1罐、水壺1││││││瓶等商品,並匯款入戊○○││││││之前開郵局帳戶│├──┼───┼──────┼────┼────────────┤│4│乙○○│98年9月26日│6,300元│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提出│19時59分許(││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華碩│││告訴)│起訴書附表誤││NOVALITEPX20數位家庭MI││││載為98年2月││NI2L尊爵黑DVD燒錄電腦││││13日),在臺││1台之假訊息,適乙○○於││││北縣新莊市幸││98年9月26日19時59分許前││││福路723號之││之當日某時上網瀏覽而得知││││郵局自動櫃員││該訊息,因而陷於錯誤,下││││機││標購得該商品,並匯款入林││││││郁庭之前開郵局帳戶│├──┼───┼──────┼────┼────────────┤│5│己○○│98年9月26日│1,150元│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提出│21時後之某時││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掛燙│││告訴)│,在臺北市松││機之假訊息,適己○○於98││││江路之己○○││年9月26日21時許上網瀏覽││││家中(址詳卷││而得知該訊息,因而陷於錯││││)以網路銀行││誤,下標購得該商品,並匯││││匯款││款入戊○○之金山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