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黃志豪
被 告 黃慧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