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7月20日(2004)昌民一初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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