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和景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