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52號聲明人 莊宜婷 聲明人 莊家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寬賜 聲明人 呂阿欵 聲明人 王莊罔市 聲明人 莊明香 聲明人 莊明雪 聲明人 莊明蘭 聲明人 莊明親 聲明人 莊善茹 即被繼承人 莊明菊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莊明菊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二、聲明人均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內簽名及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檢附空白聲請狀三紙)。
三、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存證信函正本、回執聯正本及受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倘上揭受通知人已歿者,請提出其等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