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853號債權人 高明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婉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狀附本票票號CH571630、WG00000000、WZ000000000張
本票發票人為禾盛環保事業限公司,蔡婉青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如欲主張蔡婉青亦為債務人,應請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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