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辛○○被告庚○○被告己○○兼上1人戊○○法定代理人17弄7.被告丁○○兼上1人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庚○○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