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 劉佳宜 相對人 徐霖森 最後籍設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徐霖森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徐霖森(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籍設:新竹縣○○鎮○○路000號)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徐霖森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徐霖森之弟媳,從來沒看過徐霖森,也不認識他,但徐霖森突然出現在聲請人的戶口名簿裡,記事欄記載「民國56年12月15日遷出行方不明民國68年4月18日登記」等語,是徐霖森失蹤已久,爰聲請宣告徐霖森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徐霖森之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並據證人即徐霖森之弟 徐福河 到庭證稱:徐霖森有一點點智障,沒有工作過也沒上過學,都在家裡,以前叫他看牛,他會看一下,在我二十多歲當兵時,徐霖森走丟了,一個禮拜沒回家,找也找不到,以後就沒有他的消息了,他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我不知道父母有無去報失蹤等語明確,堪信屬實。又本院依職權查無徐霖森之前案紀錄、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勞保投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IR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徐霖森自56年12月15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0年9月7日以本院110年度亡字第26號裁定准予對徐霖森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徐霖森陳報其生存,或知徐霖森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公務電話可憑,爰依法宣告徐霖森死亡。又徐霖森係30年9月15日生,於56年12月15日失蹤,計至66年12月15日失蹤屆滿1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徐霖森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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