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六日止連續違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四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九三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