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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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