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聲請人 楊蓬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蓬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至各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指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後,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