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東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王慶國 被告 蔡文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東簡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