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分別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貳點貳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白粉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扣案之白粉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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