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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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10.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攜帶兇器竊盜罪」、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99.05.24」;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否」;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攜帶兇器竊盜罪」)。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除如上開括號內應更正者外,其餘與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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