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聖 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273元,上訴人僅繳納16,350元,尚有76,923元(93,273-16,350=76,92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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