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楊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莊豐 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