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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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賴啓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慶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95號)
(一)相對人廖慶田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廖慶田自九十九年七月至一○○年十月共消費簽新
臺幣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叁仟貳佰零叁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壹拾玖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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