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錦華 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僅有屬於清算財產之現款新台幣101,000元,並自行將之解繳於本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嗣該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