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金唐殿 法定代理人 陳立國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被告善行寺法定代理人 蕭炳輝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另件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
163號民事訴訟,同為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11月1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有該件判決書影本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