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原告 吳素娥
吳素明 吳素鈴 吳昇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被告 吳久吉
吳俊良 訴訟代理人 邱玉萍 律師受告知人 鄭在翔
鄭亦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請原告於收受送達後2週內,補陳下列事項:■抭Q繼承人 吳素月 之財政部國稅局繳(免)稅證明書。
■佼Q繼承人吳素月所有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
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0000000號4樓建物之權利證明,及已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證明。
■囧t爭大安區、內湖區房地登記謄本所載全部共有部分,是否
須併同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說明。倘該共有部分須併同辦理繼承登記,則請提出該共有部分均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相關證明。
■伈Q繼承人吳素月所遺系爭貸款之最新未償餘額及相關證明(此部分請於下次庭期提出最新資料及證明)。
三、請兩造於收受送達後2週內,說明下列事項:在有部分遺產經遺贈之情況,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由遺產中扣償之順序為何?適宜分割方法為何?並請提出之相關說明及實務見解。
四、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如